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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职院〔2024〕32号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使用管理条例(修订)

发布时间:2024-06-10 11:30:13 来源:信息中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校园网的安全保护,维护社会稳定和学院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入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的所有计算机网络、个人计算机及设备。

第三条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信息中心在学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校园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公共安全,维护接入校园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学院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岐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及学院形象和学院利益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未经允许,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未经允许,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利用校园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  信息中心会同安全保卫处及有关管理机构对接入校园网的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用户应如实向上述部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查处通过校园网进行违法的行为。

第九条  使用校园网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网络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单位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单位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本单位发布的信息进行登记、审核;

(五)对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进行登记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制度;

(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及时向安全保卫处和信息中心报告;经信息中心授权删除违反本办法第五条内容规定的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十条  学生用户在办理入网手续时,应按规定实名登记并缴费。

第十一条  使用公用账号的单位应当加强公用账号的管理,建立账号使用登记制度。若因账号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管理员负直接责任,单位领导负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用户账号不得转借、转让。账号被他人盗用,造成损失和责任由该账号的用户自己负责。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三条  信息中心应当掌握用户的入网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信息中心和安全保卫处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所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网络管理员应经常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信息中心和安全保卫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各单位网络管理员必须参加。信息中心和安全保卫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并作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信息中心发现有违反第九条第五点规定的网络地址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及时处理,并按规定关闭或者进行删除处理。

第十六条  校安全保卫处和信息中心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如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由安全保卫处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追究责任,学院也将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为信息中心通知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资格的处罚,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根据校园网运行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将对本办法适时予以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20246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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