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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安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16 16:09:17 来源:信息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校园网的安全保护,维护社会稳定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 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入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第三条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是在学校校园网络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校园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公共安全,维护接入校园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学校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岐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校园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会同校保密委员会、保卫科及有关管理机构对接入校园网的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用户应如实向上述部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查处通过校园网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


第九条使用校园网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1.负责本单位网络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2.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单位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3.负责对本单位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4.对本单位发布的信息进行登记、审核;


5.对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进行登记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制度;


6.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及时向保卫科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报告;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授意删除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十条用户在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入网登记表。


第十一条使用公用账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账号的管理,建立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账号不得转借、转让。公用账号被他人盗用,造成损失和责任由拥有该公用账号的用户自己负责。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二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应当掌握用户的入网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网络管理员应经常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在组织安全检查时,各单位网络管理员必须参加。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并作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学校校园网络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网上信息的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经处理后关闭或者删除。


第十六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在学校校园网络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如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上报有关部门或由校保卫科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上报学校;情节严重的,给予六个月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保卫科及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通知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取消联网资格。


1.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2.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3.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4.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5.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根据校园网运行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将对本办法适时予以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校园网络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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